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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01號
聲 明 人 莊榮兆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4 月16日第
三審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117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即被告莊榮兆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1178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審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2號刑事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另駁回聲明人之第三審上訴(此部分已確定),復於109年4月27日、28日提出「刑事急祈……重大爭議等諸多不法狀」,並檢附相關附件,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林 孟 宜
法官 吳 淑 惠
法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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