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9,台聲,169,2020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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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109年度台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應對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謝諒獲因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對之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高 玉 舜
法官 何 信 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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