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9,台聲,171,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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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1號
聲 明 人 游雅婷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第三審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288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

故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有提起非常上訴之權限,並無許由被告等原確定判決當事人逕行提起之餘地。

又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原審法院原則上乃指審理事實之法院(本院21年聲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明人游雅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年度上訴字第1621之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向本院具狀聲明不服即「非常上訴」、「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至聲明人如認有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宜向最後事實審法院為之,併此敍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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