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9,台聲,179,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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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9號
聲 明 人 王金鎮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09 年7 月2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100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王金鎮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更審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抗告駁回後,復提具「抗告狀」向本院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蔡 憲 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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