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9,台聲,2,2020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號
聲 明 人 陳永俊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2日駁
回其上訴之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424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陳永俊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科刑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刑事上訴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蔡 憲 德
法官 張 祺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