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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32號
聲 明 人 古宏義
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6日
第三審判決(109 年度台上字第375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古宏義因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案件,既經本院判決駁回其在第三審之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淙
法 官 洪 兆 隆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黃 瑞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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