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9,台聲,239,2020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39號
聲 明 人 陳杜摘



陳聖珠




上列聲明人等因被告朱明德等違反銀行法等罪聲請假扣押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5 月7 日第三審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59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陳杜摘、陳聖珠因被告朱明德等違反銀行法等罪聲請假扣押抗告案件,既經本院將其等抗告駁回,復又提出「聲明異議,抗告(請調查,更正)狀」而為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邱 忠 義
法 官 吳 淑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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