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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號
聲 明 人 楊鈞翔(原名楊玉明)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81年4月30日第三審確定判決(81年度台上字第205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楊鈞翔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汪 梅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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