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3號
聲 明 人 黃曉雲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 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94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後,復提出「上訴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蔡 廣 昇
法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