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8號
聲 明 人 莊捷盛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判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莊捷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既經本院將其上訴駁回,復又具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蔡 廣 昇
法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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