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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台附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麗瓊
廖年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廖年貽
余淑柔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6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24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
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等即被告廖年貽、余淑柔均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等即原告廖麗瓊、廖年舫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判決。
而上訴人等對於被上訴人等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而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等仍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蔡 憲 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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