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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1531號
上 訴 人 林財足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
民國109年 7月21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侵上訴字第39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經合法上訴第三審法院後死亡者,依同法第394條第1項但書、第393條第5款、第398條第3款、第387條之規定,第三審法院應撤銷第二審判決,就該案件自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本件上訴人林財足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第一審論處其犯強制性交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於民國 109年7月21日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
上訴人不服,於109年7 月29日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而繫屬於本院。
嗣上訴人於110 年1月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3款、第38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雄
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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