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0,台上,3177,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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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7號
上 訴 人 陳崇祐(原名陳世凱)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414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88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陳崇祐有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加重詐欺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如其附表一(下稱附表一)所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12罪刑,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並就上訴人所辯僅有為7 個詐騙機房從事跨境提款轉帳等詞認非可採,予以論述及指駁。

三、原判決綜合上訴人於偵查、第一審審理中自白認罪及其他部分供述,證人廖皇淑之證言,扣案隨身碟內關於原判決附表二(下稱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機房帳冊資料、相關通訊監察錄音譯文、通訊軟體SKYPE 對話紀錄、簡訊通知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勘查報告、職務報告,暨案內其他證據資料,相互勾稽,憑以判斷上訴人與暱稱「強子」之成年男子共組從事跨境提款轉帳之詐欺集團,並與附表二所載之12個電信詐騙機房合作,將大陸地區被害人受騙匯入之款項,層轉分拆轉入上訴人指定之帳戶,由「強子」指示大陸地區車手領出,改為存入附表二所示各詐欺集團指定帳戶內,再以不詳方式轉匯回臺灣地區,上訴人則從中獲取經手金錢百分之2 之報酬等犯罪事實。

又根據上訴人於偵查、第一審坦承犯行之供述,及詐騙機房之帳冊資料等項,敘明上訴人與代號「7-11」詐騙機房不詳成員、及暱稱「帥哥」、「新成龍」、「成龍新」、「成龍」、「wpgmpg mgng 」等人使用通訊軟體SKYPE對話內容,如何不足以認定附表二編號8代號「7-11」、編號10「豬腳」、編號5「nono 」,或附表二編號9「蠻牛」、編號12「賓利」、編號1某不詳詐騙機房,各屬同一詐騙機房,暨上訴人與暱稱「錢阿生」、「廣進招財」等車手之SKYPE對話,何以無從認定附表二編號6代號「鬼」詐騙機房,為附表二編號2「新貴派」、編號4「baby」詐騙機房提領贓款等節,已分別論述甚詳。

凡此,概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所為論斷說明,並不悖乎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上訴意旨猶執前揭機房為同一,指摘原判決有理由不備、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違失,顯係就原判決已說明指駁之事項,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尚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四、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在所受利得之剝奪。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明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至於行為人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關係沒收、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確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認定之。

原判決關於沒收上訴人犯罪所得部分,已敘明上訴人收取經手金額百分之2 報酬,合計其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08萬5,924元,扣除扣押現金6,900元及拍賣其以犯罪所得購置車輛得款46萬7,000元後,諭知沒收、追徵其犯罪所得61萬2,024 元;

並就上訴人將犯罪所得中之46萬5,000 元(約11萬元人民幣),存入以友人姜子偉名義開設於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交通銀行台江支行帳戶內,並持有該帳戶之銀聯卡、U 盾,對於該帳戶內之款項具有實際使用支配權,仍屬上訴人之犯罪所得,且所為此部分之沒收、追徵,不因姜子偉事後侵占該筆金錢致另為沒收追徵而有不同,亦無過苛之虞等節,業經原判決依自由證明程序說明其合理之依據,即難任意指為違法。

上訴意旨徒以上開46萬5,000 元已遭姜子偉侵占,應對姜子偉為沒收,原判決就該部分對其為沒收、追徵,指摘有判決理由矛盾,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難謂為合法。

五、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高 玉 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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