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0,台上,5198,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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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5198號
上 訴 人 林健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0年6月3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8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021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935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林健男因犯明知為禁藥而轉讓,因而致人於死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謝 靜 恒
法 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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