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0,台上,5201,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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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5201號
上 訴 人 李冠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252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緝字第10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李冠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其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刑(競合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並諭知相關沒收銷燬,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0年6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法 官 謝 靜 恒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李 麗 珠
法 官 王 敏 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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