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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521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212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陳建弘
被 告 陳庭毅(已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0年6 月24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449、694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營毒偵字第128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49號】、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9、270、271、272、27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69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本判決對原審110年度上訴字第449號判決,稱為「甲判決」,對原審110年度上訴字第694號判決,稱為「乙判決」;
合先敘明。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84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乃國家實行刑罰權所實施之訴訟程序,係以被告為訴訟主體,被告一旦死亡,訴訟主體即失其存在,任何訴訟程序之效力均不應發生,亦即他造當事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在訴訟程序上均無提起上訴之餘地。
因之被告死亡後,他造當事人猶提起上訴,應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本件甲判決係被告陳庭毅於民國109年3月19日10時38分許回溯72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原審於110年6月24日判決維持第一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另乙判決係被告於108年2月26日7 時30分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原審於110年6月24日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惟被告已於原審甲、乙判決前之110年6月5 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110年9月17日南市永康戶字第1100069948號函所附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被告於甲、乙判決前死亡,原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以甲、乙判決分別諭知不受理判決,固有違誤,惟被告既已死亡,本件訴訟主體即已消滅而不復存在。
檢察官於被告死亡後,猶對甲、乙判決提起本件上訴,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其上訴均為不合法,俱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法 官 謝 靜 恒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王 敏 慧
法 官 李 麗 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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