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0,台上,5229,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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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5229號
上 訴 人 詹○○

選任辯護人 葛彥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侵上訴字第335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6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詹○○有其事實欄所載對未滿14歲之親生女童(代號00000000000,民國97年11 月生,姓名詳卷,下稱A童)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自106 年12月18日起至107年10月25日(扣除107年7 月11至14日A童住院期間)止,以每週2 次之頻率,對A童為強制猥褻共86次犯行,事證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86罪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三、按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不違背證據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又證據之證明力如何,由事實審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之,此項自由判斷之職權行使,苟係基於吾人日常生活之經驗,而未違背客觀上應認為確實之定則,且已敘述其判斷所憑之理由,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而據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又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

若僅係枝節性事項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瞭,自均欠缺其調查之必要性。

查原判決係綜合全案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並採取上訴人之不利己供述,及證人A童在偵查、審理中不利上訴人之指證,佐以證人乙女(即A童之母,姓名詳卷)在偵查中不利上訴人之證言及證人即案發時A童所就讀學校之輔導老師鄧○○(名字詳卷)關於A童在如何情形下說出有關在家遭上訴人強制猥褻之情事與A童在講述過程中所呈現情緒反應情形之證詞,暨卷附A童就讀學校之個案輔導摘要簡述資料、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108年1月14日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等證據資料,依法認定上訴人有前述強制猥褻犯行,已載敘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並就上訴人否認犯罪所執:案發期間A童不願讀書伊因而予以體罰,造成A童反抗進而偽稱前開事實;

伊僅與A童在床上玩耍,未以身體強壓A童及撫摸其下體等各項辯解,如何俱不足採取;

證人乙女、A童之兄及洪安捷等在審理中之證詞,如何均不足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亦依卷內證據資料詳予指駁及說明。

另說明:性侵害事件之受害者,常見多種情緒混合,包括焦慮、恐懼、憂鬱、尷尬、羞愧、自責等,進而引發迴避之行為表現,於學齡兒少之迴避行為,則展現為社交畏懼、拒學、懼學等情形。

本案A童於案發後,其情緒與行為症狀具有創傷及壓力相關障礙症之特徵,已經診斷有「其他特定的創傷和壓力相關障礙症」,有卷附臺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是A童出現排斥或畏懼上學等迴避行為,實無違情理,則上訴人請求就A童懼學之程度為精神鑑定及調取A童因未上學經校方通知上訴人開會之會議紀錄,以明A童有無陷害上訴人之動機乙節,如何已無調查之必要,亦敘明其依據及理由等旨。

所為論斷,核無悖於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且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亦無判決理由矛盾、不備,及調查證據職責未盡之違法可指。

四、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再事爭辯,並謂:A童不喜歡上學,常逃避上學而對家長編織謊言,一般說謊者怕被發現而迴避他方,常因之產生壓力;

A童究竟是因不願上學,或因疑似遭性騷擾而迴避上訴人,前述臺大醫院鑑定報告並未具體說明,也未提到A童之創傷壓力是否可能因長期說謊所致,原審就此未依伊之聲請再送請鑑定,而逕予駁回,顯有調查證據職責未盡之違法。

又案發現場空間狹小,包括伊、A童、乙女、A童之兄及其女友共居一室,倘有A童指證之事,其他人如何不知,A童之兄雖在家時間不長,但其在家期間亦豈能不知,況原判決認伊對A童所為犯行達86次,顯不合常情云云,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指駁、說明之事項,憑持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核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謝 靜 恒
法 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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