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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331號
抗 告 人 胡宇任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胡宇任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即「受刑人胡宇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
而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11月。
是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犯罪原定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既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並無違法或不當。
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主張定執行刑時,應本權衡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
三、然查:原裁定已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內容,認無不合後,始於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與外部界限之範圍內裁定。
抗告意旨是對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而為指摘,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洪 兆 隆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吳 冠 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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