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0,台抗,134,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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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34號
抗 告 人 徐誠慶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駁回聲請交付錄音光碟部分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徐誠慶聲請意旨略以:其欲聲請再審,而聲請檢視原審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726號案件卷內抗告人之警偵訊、法庭錄音檔資料,及原裁定附表編號2、3所示另案張尚宇、柯鈞嚴之警詢、偵訊錄音檔,並聲請交付張尚宇於民國104年10月6日、同年11月6日在另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及柯鈞嚴於105年3月25日、106年1月17日在另案同法院105 年度聲羈字第138號(105年度重訴字第10號)、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之法庭錄音等語。

二、原裁定略以:除其附表編號1 、2④、3⑤所示之警詢或偵訊錄音光碟部分准許外,其餘駁回。

並說明,㈠附表編號2 ①至③、3 ①至④所示張尚宇、柯鈞嚴於另案警詢或偵訊之錄音紀錄,均非屬本案卷證資料之範圍,本案全部卷證資料中,並無上述錄音紀錄。

㈡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仍論處抗告人幫助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刑(處有期徒刑7年8月),及諭知相關之沒收,抗告人上訴後,經本院於109 年2月6日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嗣後經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此有卷附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

依規定抗告人如欲聲請本案之法庭錄音,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即109年8月5日前為之,惟其遲至109年9月14日始具狀聲請,於法不合。

㈢關於張尚宇於104 年10月6日、同年11月6日在另案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及柯鈞嚴於105年3月25日、106年1月17日在另案即同法院105年度聲羈字第138號(105年度重訴字第10號)、105 年度重訴字第35號之法庭錄音部分,均為另案之錄音檔,原審法院既非該法庭錄音之法院,亦非卷證所在法院,非屬本案法庭錄音紀錄,且上揭案件於 105年或106 年間確定,相關法庭錄音均已依法銷燬等旨,因而予以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為保障抗告人之卷內資訊獲悉權利,為何不准給錄音檔?且其前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時亦聲請上開錄音檔,均遭駁回,並非遲至109 年9月4日才聲請,若無同案被告張尚宇、柯鈞嚴之錄音檔,抗告人如何比對?顯見原確定判決有瑕疵,而執以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云云。

四、經查:按刑事被告(暨辯護人)之閱卷權與法庭錄音內容之交付,核屬不同之程序制度。

閱卷權除係辯護人有效辯護之憑藉外,涉及被告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立法目的在於使刑事被告有效行使其防禦權,係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之體現,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司法院釋字第762 號解釋著有解釋文揭示其旨。

而法庭錄音乃法庭活動之紀錄,載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者之資訊,除了被告以外尚包括其他人之個人資訊,是則法庭錄音內容之交付,固有保障刑事被告訟訴權益之作用,然亦涉及法庭公開與個人資訊保護等重要權益之衡平,因此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另有規範,其第1項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又錄音(錄影)內容須儲存於一定載體,非必然隨案件卷證保存,且現行以數位檔儲存之特性,複製容易、流通迅速,為避免交付後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同法第90條之2至90條之4暨其授權所定之辦法另訂有保存、管理之規範,是就法庭錄音內容交付之聲請,其要件、程序、期間及管轄法院均有別於刑事訴訟法閱卷權之規定,準此,被告為該項之聲請,自應依循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之相關規定。

則原裁定依憑上開規定,以抗告人逾期聲請原審108 年度上訴字第1726號全案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而予以駁回。

並就原裁定附表編號2①至③、3①至④所示張尚宇、柯鈞嚴之警詢、偵訊錄音檔,及張尚宇於104年10月6日、同年11月6日在另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及柯鈞嚴於105年3月25日、106年1月17日在另案同法院105年度聲羈字第138號(105年度重訴字第10號)、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之法庭錄音部分,敘明非屬本案之法庭錄音紀錄,且相關法庭錄音均已依法銷燬等旨,無從提供,乃併予駁回抗告人此部分之聲請,經核於法均無不合。

綜上,抗告意旨任指原裁定違背法令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江 翠 萍
法 官 周 政 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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