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0,台抗,1506,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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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506號
抗 告 人 王文婷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0 年度聲再字第275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準此,依此原因聲請再審者,應提出具體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由法院單獨或綜合案內其他有利與不利之全部卷證,予以判斷,而非徒就卷內業已存在之資料,對於法院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加以指摘;

如提出或主張之新事實、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即無准予再審之餘地。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王文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毒品)案件,對於原審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50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98 號判決,以抗告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

其聲請意旨如原裁定理由㈠至㈢所載,主張依抗告人與藥頭葉建雄、購毒者李豐旭間通訊監察譯文及葉建雄警詢證述,足徵其與葉建雄、李豐旭為舊識,多有往來,僅因李豐旭要求而聯絡葉建雄合資購賣毒品海洛因,參酌他案判決內容,李豐旭尚有其他購毒來源,其無營利意圖及阻斷彼等聯繫管道情事,原審未調查其向藥頭購買毒品海洛因之金錢、數量、包裝情形,可證明李豐旭指證不實,並聲請傳喚員警廖志華、證人葉建雄、李豐旭,以釐清相關人員關係、往來細節、購毒數量等情,並提出前開通訊監察譯文、筆錄等,欲證明凡此單獨評價或與卷存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以動搖原判決論罪之結果,據為新證據等語。

經查:原判決認定抗告人確有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明確,論以所載罪刑及沒收(追徵),已綜合抗告人之部分供述、證人李豐旭之證言、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就抗告人否認犯罪所稱為合資購買、無營利意圖等辯詞,認非可採,亦依調查所得證據詳予指駁。

並對再審意旨逐一載明:㈠、李豐旭於第一審證述、抗告人與李豐旭之通訊監察譯文,於原判決確定前已存於卷內,就李豐旭其後附和抗告人之辯詞,改稱是委託抗告人代購或合資購買毒品,抗告人主張為李豐旭代購、調貨,無營利意圖等說詞,何以委無足採或不足為抗告人有利之認定,均經原判決調查斟酌論駁明白,說明其取捨判斷之理由,自不符合新事實、新證據要件;

㈡所提抗告人與葉建雄之通訊監察譯文、葉建雄之警詢筆錄部分,以原判決係綜合抗告人部分供述、證人李豐旭不利之證言,參酌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據以說明李豐旭指證抗告人確有所載販賣毒品海洛因之證詞與事實相符,復說明本件實際與購毒者議定毒品交易內容、完成交易者均為抗告人,抗告人所執李豐旭與葉建雄是否認識、抗告人與李豐旭交情親疏情形、李豐旭有無其他購毒管道、葉建雄交付之毒品、數量包裝如何等各情,經與卷證資料綜合評價,何以均無礙於上開犯罪事實之認定,無從推翻原判決所確認有罪之事實,同非再審之新事實、新證據,是其聲請傳喚員警廖志華、葉建雄、李豐旭到庭作證,如何亦無調查必要之理由。

是以,原審經調查審認,以抗告人所主張上揭聲請事證,無非係就原判決前已存在且經調查說明之證據,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持相異評價,不論單獨抑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認均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有罪之事實,不具新證據要件等各情,業經調卷審認,記明其判斷理由,乃認上揭聲請事由,不符再審聲請之法定要件,因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經核並無違誤。

三、經查,依狀載所指證人李豐旭於第一審所證,不具任意性而無證據能力等旨(見原審卷第105、107頁),核屬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乃非常上訴救濟範疇,抗告人執以聲請再審,仍非適法之再審事由,原裁定就此部分說明雖未盡詳細,然於裁定結果不生影響。

此外,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如何違誤之情形,猶執相同於原審聲請再審之理由,及對原裁定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執,漫謂本件符合再審要件之新證據等情,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汪 梅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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