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0,台抗,1518,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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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518號
再 抗告 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詐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124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詐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聲字第1520號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1248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高 玉 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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