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632號
抗 告 人 羅佩秦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何坤瑤重傷害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10 年8 月11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129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羅佩秦因被告何坤瑤重傷害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又本件並無審判案件適用法律牴觸憲法之疑義,無依抗告意旨請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吳 秋 宏
法 官 王 梅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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