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0,台抗,1634,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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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634號
再抗告人 黃盟彬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6 月3 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
台抗字第87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黃盟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抗字第350 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抗字第872 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再抗告理由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蔡 憲 德
法 官 林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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