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0,台抗,1642,202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642號
抗 告 人 錢又上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3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抗告人錢又上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聲字第2558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 110年度台抗字第139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抗告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蔡 憲 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