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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74號
抗 告 人 蘇繼鴻
上列抗告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3日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109台聲字第2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蘇繼鴻因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前開裁定將其聲請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本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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