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76號
再 抗告 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06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再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高 玉 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