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89號
抗 告 人 林偉誠
盧佳翎
上列抗告人等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5日駁回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
執行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4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林偉誠、盧佳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林偉誠、盧佳翎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9 年11月25日駁回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
執行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410號),於109年12月9日提起抗
告,並未敘述理由,原審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
書規定,定期間命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
抗告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抗告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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