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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081號
抗 告 人 蔡添才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疑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駁回其聲明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蔡添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抗告案,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抗字第1477號裁定駁回;
抗告人對該駁回抗告之裁定聲明疑義,亦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11月17日以110年度台聲字第258號裁定駁回,依前述說明,已不得提起抗告,抗告人之本件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法 官 謝 靜 恒
法 官 王 敏 慧
法 官 李 麗 珠
法 官 林 瑞 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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