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39號
抗 告 人 許盟宗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抗告人許盟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江 翠 萍
法 官 周 政 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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