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44號
再 抗告 人 古楚均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03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古楚均前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蔡 新 毅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吳 秋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