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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354號
再 抗告 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0年1月20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7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雄
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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