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0,台抗,729,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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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729號
抗 告 人 張榮獻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92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張榮獻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各罪,先後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審酌各罪之犯罪類型、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等各情為整體評價,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泛言原裁定未符合罪刑相當、罪責原則,期能從輕定刑,撤銷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諭知云云,係對原審適法裁量之職權,任意指摘,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楊 力 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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