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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732號
抗 告 人 鐘豊朋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鐘豊朋因犯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即受刑人鐘豊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原裁定主文所示。
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均係與毒品有關之案件,原裁定之定刑裁量過重,請重新從輕改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惟查:應執行刑之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範疇。如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非違背公平正義,自屬裁量權之行使,難指為違法。
抗告意旨係就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空言指摘。
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洪 兆 隆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黃 瑞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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