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977號
聲 明 人 王志豪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第三審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81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王志豪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92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816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即告確定。
聲明人復具「抗告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洪 兆 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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