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0,台聲,131,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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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31號
聲 明 人 張俊德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第三審判決(110 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張俊德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91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
聲明人復具「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洪 兆 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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