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0,台聲,191,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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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91號
聲 明 人 陳柏君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第三審確定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353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陳柏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535號判決就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自為科刑並諭知沒收(銷燬)後,即已確定,聲明人復提出書狀就此部分所諭知之沒收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法 官 謝 靜 恒
法 官 王 敏 慧
法 官 李 麗 珠
法 官 林 瑞 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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