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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0號
聲 明 人 林寬裕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2月31日第三審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8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林寬裕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本院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09 年度台上字第5169號),向本院聲請再審,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江 翠 萍
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林 海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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