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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0號
聲 明 人 鍾欣妤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第三審判決(110 年度台上字第412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鍾欣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書狀名稱記載為「刑事不服上訴駁回乙事狀」),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吳 秋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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