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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1號
聲 明 人 潘秋金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駁回上訴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476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潘秋金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論處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罪之科刑判決(109 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向本院提起上訴後,已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476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有相關判決可查。
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非常上訴理由後補狀」,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法 官 謝 靜 恒
法 官 王 敏 慧
法 官 李 麗 珠
法 官 林 瑞 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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