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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鄭有㨗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7 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109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以法官有迴避之原因而為迴避之聲請者,係指訴訟繫屬中的案件,以現承辦該案件之法官為限,若已裁判,因訴訟程序業經終結,法官於該案件已無訴訟上應為之行為,自失其聲請迴避之實益。
二、本件聲請人鄭有㨗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0 年5 月27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37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0 年7月21日以110 年度台抗字第109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後,聲請人復提出書狀對上開抗告案件承辦法官聲請迴避,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邱 忠 義
法 官 吳 淑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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