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0,台聲,214,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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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4號
聲 明 人 黃嘉銘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126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黃嘉銘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朱 瑞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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