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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6號
聲 明 人 黃嘉銘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 月2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117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或抗告。
二、本件聲明人黃嘉銘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 年度聲字第531 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0 年7 月22日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邱 忠 義
法 官 吳 淑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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