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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李振榮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4245號),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請人李振榮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後,復又對本院裁判聲明不服,請求回復原狀,殊為法所不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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