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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21號
聲 明 人 丁德凱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第三審判決(110 年度台上字第484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丁德凱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以上述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依法已告確定,竟具狀聲明不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蔡 廣 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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