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23號
聲 明 人 田萱雯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8 月5 日第三審判決(110 年度台上字第440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田萱雯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上訴字第518 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440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
聲明人復書具「刑事上訴狀」,主張其已獲得被害人之諒解,請求從輕量刑云云,而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蔡 憲 德
法 官 林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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