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0,台聲,226,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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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rncer& Turner MAF
Corp.
代 表 人 K. Hung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等因謝諒獲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抗告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抗字第1098號),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該法律見解所涉及之法令、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或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之具體內容、對於裁判結果之影響及其所持法律見解等事項,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而得聲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之案件,以其於聲請時繫屬於最高法院且尚未審結之案件為限。

如無案件繫屬,自無「於各庭審理案件期間」得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裁判之餘地。

又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受理上開聲請,認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無庸命其補正。

參諸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3項規定及立法理由說明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Highberger, Kakita,Sperncer &Turner MAF Corp.及謝諒獲,因謝諒獲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 年度易字第725號判決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聲請再審,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駁回其等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0 年8月16日以110年度抗字第1098號裁定駁回其等抗告確定。

為此聲請提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本件能否抗告至本院。

三、惟查:上開110 年度抗字第1098號案件並未繫屬於本院,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洪 兆 隆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黃 瑞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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