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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9號
抗 告 人 蔣昶志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第三審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0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蔣昶志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所為第二審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江 翠 萍
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林 海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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