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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4號
聲 明 人 黃智鴻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第三審判決(109 年度台上字第572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黃智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726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復於110年1月27日提出「聲明再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邱 忠 義
法 官 蔡 彩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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