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7號
聲 明 人 曾子昌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92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曾子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蔡 新 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