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9號
聲 明 人 王南貴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0日第三審判決(109 年度台上字第354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王南貴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又具「申請書」聲明不服(請求緩刑宣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雄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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